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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在用消防栓“卖香烟、收快递、遁地”?这样做等着被收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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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0 10:5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晴-空 于 2019-4-30 10:56 编辑

近期

贵州贵阳消防支队观山湖大队对辖区内的某些小区
进行消防安全设施检查时发现
有些小区的消防设施完全处在瘫痪状态
一些消防设施瘫痪时间竟然还长达两年!

小区消防设施瘫痪,两年多无安全保障

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的碧海花园金蝶苑小区在2003年交付使用,小区内约有280多户居民和500多户商家,属于11层的小高层建筑。观山湖消防大队消防监督员张健表示,对小区进行消防检查发现多个问题:


  • 消防水泵里面没有水,消防管道和消防水泵处于瘫痪的状态。
  • 报警系统,火灾报警系统也是属于故障状态。
  • 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应急照明灯都是损坏的。







可以说,整个小区的消防设施现在基本上就是处于瘫痪状态,据了解,这种情况已经持续了两年多的时间!

小区消防设施处于瘫痪状态,该谁负责?

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表示,他们从2017年7月进入小区管理,当时在和上一个物业公司交接时候就发现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现在,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小区业委会和业主通过程序启动维修基金对消防设施进行修缮。不过,按照规定启动维修基金需要全小区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一直以来业主们意见未能达成一致。而另一方面,维修基金也可能不够用。

物业公司经理表示,如果小区业委会三个月内没有拿出启动维修基金修缮消防设施的方案,为了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物业公司将选择退出对该小区的管理。

无独有偶,近期,福建泉州市在对该市开发区、洛江区区域内的3个小区走访检查过程中,也发现了小区内消防设施损坏、消火栓瘫痪、无水的情况。

而且有些小区还存在占用消防通道、私拉电线为电动车充电的情况。



某小区私拉电线的情况。



生活中,有些消防设施的损坏是因为负责单位没有定期进行维护,而有些则是因为故意损坏。

了解一下↓↓↓

圈占消火栓






3月25日《三明日报》报道:福建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八中公交站人行道上,不知是谁用铝合金锅将消防栓圈起,貌似为了路人不磕磕碰碰,但万一起火,是否会影响消防取水灭火?

消火栓成了拴车桩




住我的人,但栓不住我的心。

消火栓兼职卖香烟




消火栓:我闲来无事也打份零工。

消火栓兼职收快递





消火栓:哼!收了这么多包裹,没一个是买给我的!

蹭水打水



蹭邻居的WiFi就算了,你家就这么缺水吗?
水费有多贵?

蹭水洗头



这个过分了啊,你要再洗,我可要打马赛克了!

私自加锁



我不是摆设,锁起来干嘛,要用的时候怎么办?

消火栓“被遁地



接水带的时候,记得带把锄头来!

灭火器成了喷雾枪



答应我,孩子带回家要好好“盘他”!

这个……





保护好消防设施
这些必须了解


维护消防设施,我们有这些职责↓↓↓

《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破坏消防设施会受到这样的处罚↓↓↓

《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蓝朋友”提醒:

保护消防设施
就是保护你我的生命安全!

文章来源:昭通消防119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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